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于
進一步完善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醫療保障局,醫藥集中采購機構:
為持續完善以市場為主導的醫藥價格形成機制,深入構建醫藥招采全國統一大市場,促進醫藥企業按照公平、合理和誠實信用、質價相符的原則制定價格,國家醫療保障局指導各省建立并實施了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制度施行以來,對于營造公平規范、風清氣正的醫藥采購環境發揮了積極作用。為進一步提高制度效能,優化做好信用評價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拓展案源信息,提高評價效能
在原有法院判決案例和相關執法部門行政處罰認定的案件事實基礎上,增加審計報告或審計部門移送問題線索的查辦結果作為依據,重點就商業賄賂、違規競標等行為造成的醫藥價格虛高開展評價處置。強化與法院、稅務、市場監管、審計等部門的貫通協作,建立穩定的信息交換機制,及時獲取相關案源信息,提升評價工作的時效性。
二、堅持從嚴標準,筑牢合規底線
簡化失信等級,將失信評價中“一般”“中等”“嚴重”和“特別嚴重”四檔,簡化為“失信”“嚴重失信”“特別嚴重失信”三檔。收緊評價標準,對于商業賄賂導致的“特別嚴重失信”由原先的200萬元以上調整為100萬元以上,“嚴重失信”由原先的50萬—200萬調整為50萬—100萬。對于涉稅違法導致的“特別嚴重失信”由原先的1000萬元以上調整為250萬元以上,“嚴重失信”由原先的100萬—1000萬調整為50萬—250萬,“失信”由原先的10萬—100萬調整為5萬—50萬。對失信行為涉及向醫療保障部門(含醫藥集中采購機構)工作人員行賄及給予其他不正當利益,或在國家組織集中帶量采購中圍標串標的,按最高失信等級頂格評定。
三、提高失信成本,強化處置力度
采取梯次式處置措施,按失信等級不同,對配送企業分別暫停其在評價省份的配送資格1年、3年、5年。在全國范圍內累計“失信”3次以上的直接升級為“嚴重失信”。對“特別嚴重失信”生產企業,中止其全部產品在評價省份的掛網、投標資格,同時中止其涉案產品在所有省份的掛網、投標資格。涉案產品申請調整信用評價或重新申報掛網時,需按不低于20%比例剔除價格虛高空間,對不能退回不合理收益的,在原有降幅比例上進一步追加10%。對于同廠家同通用名同劑型產品,在涉案產品確定合理價格空間后,需同步按差比價規則進行調整。
四、正向激勵引導,推動企業主動糾正
省級集中采購機構引導企業在預評價告知時主動糾正失信違約行為,及時采取降價剔除虛高空間等有效措施,不再以慈善公益捐贈作為糾正方式。加強失信責任穿透,評價處置應穿透至上市許可持有人。堅持寬嚴相濟、寓防于評,對于有效指證生產企業及涉案產品的配送企業和及時糾正失信行為的生產企業,在信用評價后視情節減免處置措施。及時提醒企業主動約束自身行為,規避失信風險。
五、嚴格規范操作,提升工作質量
省級集中采購機構應依據有關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認定的事實,比照操作規范和裁量基準嚴格開展評價處置并標識評價結果,警示采購風險。定期將失信產品采購金額靠前的公立醫療機構名單函告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在后續監管中予以重點關注。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抗拒監管、違規競標、違反承諾等失信事實進行認定。認定過程中,應充分收集證據并告知當事企業,保障醫藥企業合法權益,確保過程客觀公正、科學規范,并及時將認定結果函告省級集采機構。省級集中采購機構應在接到案源信息6個月內完成評價處置,評價結果自完成評價的下季度首日正式生效。
各地在報送2025年第三季度評價結果時,按照本通知執行。
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
202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