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士今年43歲,因身體不適,讓老公老黃陪著到醫院檢查,結果被確診為乳腺癌晚期。得知劉女士病情,老黃不但沒有幫忙分擔醫藥費,更是在劉女士手術前拒絕簽字。
為了年幼的孩子,劉女士忍辱負重,硬是挺了過來。可由于治病期間無法照顧孩子,孩子對她非常冷漠,劉女士心碎不已,在網上哭訴。
為什么劉女士手術前需要老公簽字?家屬不簽字,癌癥患者就無法開始手術嗎?這種簽字是醫院為了逃避責任嗎?別著急,本文告訴你答案。
為什么手術前需要簽字?
長期以來,我國醫療機構在遇有施行手術、特殊檢查及特殊治療時,必須取得家屬或關系人的同意,并實行簽字的工作制度。該模式最早見于1982年的《醫院工作制度》,規定“實行手術前必須由家屬或單位簽字同意”。
而手術知情同意書就是最重要的醫療文件,上面列有患者姓名、性別、年齡、診斷、治療措施和手術中存在的風險等。每種知情同意書的內容在各醫院大同小異,根據病情的不同而不同,短的只有幾句話,長的可以打印幾頁紙。
如果沒有家屬在身邊,醫生就不做手術了?
我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征得患者同意,并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
因此,當患者處于昏迷狀態,或各項身體體征極度紊亂,精神狀態不好時,需要作出即刻的抉擇時,醫院一方會優先取得家屬的簽字;又或者一些醫院為了規避因家屬沒有簽字而手術造成的后續糾紛,即便在患者已簽署手術知情同意書的前提下,也會選擇取得患者家屬同意后再進行手術。

而當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系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主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準后實施。
很多人患者覺得,手術知情同意書就是醫生和醫護人員為了推卸責任的手段。真的是這樣嗎?
簽了字才手術,醫生是在推卸責任嗎?
實際上,手術知情同意書絕對不是商業上的免責聲明,而是風險告知。什么是風險告知?就是說,醫方告知患者,如果采取手術治療措施,可能會帶來一些醫學風險。患者需要知道手術治療可能帶來的這些風險,并且愿意和醫方一起承擔和接受這些風險。
當然,如果不幸發生了醫療差錯或者事故,即便簽了手術知情同意書,患方還是可以依據對患者造成的損害進行索賠申請。因此,建立和醫生的信任,是一起戰勝疾病的關鍵。

相互信任才能托起醫者仁心
人非機器,醫乃心術。對患者最好的治療方案,很多時候需要冒風險,這個風險是需要患方和乙方共同承擔的。
正如人們所常說的,人的生命最寶貴。我國最高法出臺的相關司法解釋,最高法鼓勵和維護醫療機構在患者處于緊急情況下,積極施救的價值導向。
這對于生命至上理念的有力彰顯,不僅有利于保障生命垂危等緊急情況下患者得到及時救治,而且有利于生命至上理念得到更大程度上的弘揚,有利于患者的生命權與健康權得到更為切實的維護與保障。
因此,對于手術知情同意書,患方不必過于抗拒,一般情況下,醫院都會秉著“患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則為患者進行手術治療。倘若患者家屬對患者的治療方案有異議,也可以在術前談話與醫生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