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醫療機構:
根據國家和本市醫療服務價格管理規定,按照《關于本市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實行試行期管理的通知》(滬醫保價采發〔2022〕30號)的要求,報經國家醫療保障局同意,現就本市試行部分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試行“多模態腫瘤消融技術”等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見附表),試行期自2025年5月30日起至2027年5月29日止。
二、附表所列新項目實行醫療機構自主定價,鼓勵醫療機構加強管理、控制成本,堅持公益屬性,關注項目價格,減輕患者就醫負擔。需要開展上述新項目的醫療機構,應當按新項目試行期管理的有關規定向市醫保局進行價格備案。符合備案條件的,由市醫保中心予以公布。醫療機構應嚴格執行價格公示制度和事先告知制度,保障患者知情權和選擇權,并按規定做好新項目開展情況的信息統計工作,按要求將結算數據上傳至國家醫保信息平臺。
三、試行項目備案價格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應同步提交項目的創新性和經濟評價報告,對預期價格的具體構成、合理性等進行說明:
(一)擬新增項目備案單價5000元以上的;
(二)現有項目的加收事項,加收幅度超過100%且加價金額3000元以上的;
(三)擬備案價格高于相同功能相同診療目的的現行項目價格,價差幅度1倍以上、價差金額3000元以上的;
(四)設備維護和折舊成本達到每項2000元及以上,且占備案價格的比重達到40%及以上的;
(五)項目內一次性耗材、專機專用耗材單產品采購價格達到每件3000元及以上,且平均費用占備案價格的比重達到40%及以上的;
(六)項目外一次性耗材、專機專用耗材單產品采購價格達到每件3000元及以上,且平均費用占備案價格的比重達到40%及以上的;
(七)國家及本市醫保部門要求評價的其他情形。
四、試行期結束前3個月,試行醫療機構要繼續開展的,應按照《關于繼續做好本市新增醫療服務項目價格管理的通知》(滬醫保價采〔2019〕35號)的要求,向市醫保局提出轉為正式項目的定價申請。未提出定價申請的,試行期結束后該項目自動廢止,醫療機構不得繼續收費。
附表:本市試行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信息(七)
上海市醫療保障局
2025年5月19日
